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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法学会关于重视开展RCEP规则研究的倡议书
发布时间:2021-04-15 14:30:15 来源: 

黑龙江省法学会各理事单位、各研究会、各位会员:

2020年11月1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签署;近日,中国率先完成对RCEP的核准并予以批准;除中国外,泰国也已批准了这份协定。各成员国的目标是2022年1月1日RCEP正式生效实施。RCEP将在满足东盟10国不少于6个,中、日、韩、澳大利亚、新西兰5国不少于3个批准的条件下即生效。

RCEP的签署,标志着当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启航,是新中国历史上仅次于“改革开放”、加入“WTO”的重大经济事件,标志着世界贸易格局开启了重塑之路。RCEP覆盖15个国家,总人口超过22亿,人口、GDP总量、贸易额都超过了全球的30%,它对区域经济的影响程度将全面超过美国、加拿大与墨西哥组成的北美自由贸易区以及欧盟;而且,RCEP是一个开放的多边协定,未来将可能有更多的国家或地区参与进来。目前协定中涉及中国方面的701条约束性义务,已有613条完成实施准备,占全部义务的87%,剩余条目在协定实施前也会准备到位,中国将在协定生效时全面履行协定义务。协定生效后,RCEP将使中国的消费者们享用到更多来自RCEP成员国价廉物美的水果、衣物、电子产品,也能使跨境服务贸易和投资更加便利和优惠;我国1/3的对外贸易将实现自由化,有利于促进进口多元化,激发进口潜力、优化进口结构,也有利于稳定我国对于RCEP区域内各国的出口;RCEP的生效,将有利于构建现代、全面、高质量以及互惠共赢的大型区域经济伙伴关系;RCEP成果有利于各缔约国提高就业水平、国民生活水平;在惠及国内企业和民众的同时,也将使中国高质量发展的红利为整个RCEP区域经济发展注入活力,促进区域贸易和投资增长。

尽管RCEP历经31轮谈判、时间跨度长达8年,但对于绝大多数市场主体而言,RCEP仍是个充满陌生感的新事物。中国率先批准RCEP,为广大市场主体熟悉关税减让、海关程序简化、原产地规则技术准备、产品标准、服务贸易开放措施、投资负面清单承诺、知识产权全面保护承诺以及行政措施和程序合规等一系列领域的规则,特别是原产地累积规则、原产地证书申领程序等新内容,最大限度地用好用足国际贸易新规则,提供了技术准备和宝贵的时间窗口。

RCEP是一个重大的区域性多边国际经济法律协定,法学法律界必须要进行理论探讨和应用性研究;据2019年统计数字,RCEP成员与黑龙江省的贸易总额排名分别为:东盟第5位,澳大利亚第6位,新西兰第8位,日本第9位,韩国第13位,虽然排名比较靠前,但14国与我省贸易总额仅占我省对外贸易总额的6.43%,说明RCEP国家与我省贸易地位重要且潜力巨大;我省地处RCEP与“一带一路”北线、东北亚经济圈、中蒙俄走廊的结合点上,无论从经济、地理还是从重要性、互补性、发展前景来说,RCEP对黑龙江省都意义重大。这个时间窗口,对我们黑龙江省法学法律界有效反应和应对RCEP来说,更是紧迫和宝贵的,必须用足、用对、用好。

为此,省法学会向全省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发出如下倡议: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国际国内两类规则”法治思想,在广泛关注、宣传、学习、研究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将RCEP规则作为近期涉外法治研究的重点、紧迫点进行理论探讨和应用型研究,努力做到熟悉规则、适应规则、掌握规则、运用规则,用好权利、尽好义务,趋利避害。

建议相应做好以下工作:

做好理论研究、纵深研究。RCEP协定由序言、20个章节、4个部分的承诺表共56个附件组成,总计超过1.4万页,议题广泛而庞杂,涉及货物贸易、跨境服务和投资等多个方面,专业性与WTO、CPTPP等其他重要国际贸易规则的关联性都很强。需要省内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国际贸易实务方面的专家学者倾注努力,将有关规则的逻辑联系、精神实质、矛盾症结、利弊得失弄清、吃透,尽早成为此方面规则的行家里手,成为关键时候用得上、可信赖的高端智囊。

要做好立法研究、适应性研究。要将现存我省地方法规和政策中与RCEP规则不相符的部分梳理出来,及时作适应性修正;同时,围绕原产地累积规则、原产地证书申领程序、关税优惠、取消配额、取消农业出口补贴、投资负面清单承诺等对我省进出口贸易实际有重大影响的规则,进行专门研究,相应进行地方法规立法。

要做好执法研究、对应性研究。RCEP经我国批准并经必要程序生效后,即完成了国际法内法化过程,商务管理、涉外服务贸易管理、外贸管理、外资管理、自然人移动、电子商务、政府采购、竞争限制、金融服务、电信服务、专业服务、知识产权管理、海关、税务等都要根据RCEP规则要求开展执法活动,相关部门要做好执法的对应性研究,既要做到严格执法、履行国际义务,又要做到兴利除弊、趋利避害。

要做好司法研究、司法情境预测。在个案发生前做好预测和研判,在个案发生后维护好公平和正义、秩序和效率,对争端解决程序、竞争限制、贸易救济、合同适法性、承诺和违约、情势变更、侵权救济途径等RCEP自由贸易规则的相关热点、难点问题进行重点研究。

要加强企业涉外法务适用性研究。重点关注RCEP规则中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原产地商标和标识保护,服务和投资市场准入及待遇保护,负面清单承诺及原则,服务贸易开放承诺,中小企业区域供应链共享,合同适法性审查,享惠产品目录和关税减让,海关程序,卫生措施,技术法规及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合作,电子认证和支付等方面的规定,着力预防企业出现RCEP框架内的涉外法律风险。

要在法律服务方面,做好法律风险推演和对策性研究。律师、公证、仲裁、知识产权服务等各方面法律服务力量,都要安排高端人才,专门针对RCEP规则,进行法律风险推演和对策研究、预判,努力提高法律服务水平,提升营商环境质量。

在做好以上工作的同时,建议大家做好RCEP规则宣传和培训工作。

 

                              黑龙江省法学会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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