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现任领导
学会领导:
  • 会 长:张安顺
  • 名誉会长:徐  明
  • 常务副会长:郝伟夫
  • 专职副会长:李  本
兼职副会长:
  • 王福友
  • 刘亚辉
  • 齐作礼
  • 李亚兰
  • 时鹏远
  • 何衍春
  • 张  波
  • 张云涛
  • 张高成
  • 周  峰
  • 胡  东
  • 袁淑杰
  • 梁  野
  • 董玉庭
  • 雒文虎
秘书长:郭大勇
陈训秋: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
发布时间:2022-07-07 15:09:06 来源: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是在重要历史关头召开的一次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会议。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全面总结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是一篇光辉的马克思主义纲领性文献。《决议》强调党确立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心愿,对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具有决定性意义。“两个确立”是《决议》最重要的政治成果,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重要的政治成果,是指引我们奋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根本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决议》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强调“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为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贡献力量。

 

第一,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的重大意义。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依据。我国宪法确认和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核心思想、主体内容、基本要求,以其至上的法治地位和强大的法治力量,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实践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治保障。我们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切实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第二,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区别于西方形形色色资产阶级民主的显著特征之一。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所谓的“宪政”本质上是不同的。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我国宪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扬人民民主,集中人民智慧,体现了全体人民共同意志,得到最广大人民拥护和遵行,从根本上保证了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我们必须不折不扣贯彻以我国宪法为核心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警惕和防范西方所谓“宪政”、多党轮流执政、“三权鼎立”等政治思潮的侵蚀影响,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让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更加充分地展示出来。

 

第三,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用法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要深入宣传阐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论述,坚定宪法自信,增强宪法自觉,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理论与实践问题开展系统深入研究,不断推出高质量研究成果。要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作用,积极参与国家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对我国改革开放和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实践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要积极投身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更好服务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

  

作者: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主任


© 版权所有 黑龙江省法学会 主办单位:黑龙江省法学会 意见建议:hljsfxh@163.com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长江路45号 电话:045158006132 | 黑ICP备14000005号